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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

1999-10-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 袁祥 通讯员 龚宇一)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定,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

通知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些地方对抗拒执行的违纪违法人员查处不力。这些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党中央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专门下发文件,表明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坚强决心。

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党纪政纪,突出查处重点,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查处工作:(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二)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三)企业及其负责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隐匿甚至私分公有财产,以及煽动群众闹事、阻挠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四)受托法院借故拒绝依法接受委托,或消极应付,久拖不执的行为;(五)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特别是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或对应当司法拘留的人员拒绝依法办理、拒绝羁押及放纵犯罪的行为;(六)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的行为。纪检监察对象中,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执行不力,互相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协同,形成合力。同时还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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